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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刑终12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郑德崇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德崇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刑终1243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德崇,男,1989年10月3日出生于福建省德化县,汉族,大专文化,德化县桂阳乡变电所工作人员,住德化县。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6年10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7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德化县看守所。辩护人叶水波、洪育虹,福建臻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审理德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郑德崇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于2017年7月24日作出(2017)闽0526刑初27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郑德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审阅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方某与被告人郑德崇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1月26日依法裁定被告人郑德崇所有的闽C×××××号梅某奔驰轿车予以保全,后于同年12月30日作出(2014)德民初字297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人郑德崇应偿还方某借款人民币45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人郑德崇未如期履行上述义务,方某向德化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德化县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于2015年3月10日向被告人郑德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告人郑德崇履行相关义务,如实报告其财产情况,被告人郑德崇仍不履行。2016年4月13日,德化县人民法院又向被告人郑德崇发出责令限期履行公告,责令被告人郑德崇于同年5月10日前将闽C×××××号轿车交付法院处理,被告人郑德崇于同年4月22日收到相关文书后,也未按公告要求交付指定的车辆。另查明:1、2016年10月12日,被告人郑德崇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带民警提取了闽C×××××号轿车。2、截至2016年7月4日,德化县人民法院共受理郑德崇被申请执行的案件10件,执行标的额人民币92.25万元及利息,依法扣划被告人郑德崇工资人民币3.9万余元,冻结被告人房产一套(购买总价人民币70余万元,尚欠银行抵押贷款人民币40余万元),扣押、拍卖担保人李某宝马牌轿车一部(所得款项均支付给抵押权人)。该部分案件因被告人郑德崇所有的房产不具备变现条件,以及所有的车辆下落不明,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此,德化县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3、案发后,被告人郑德崇偿还方某借款人民币20万元,并取得方某等部分申请人的谅解。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方某的证言、郑德崇被申请执行案件清单、(2014)德民初字第1904、2979号民事判决书、(2014)德民初字第2979-1号民事裁定书、(2015)德民初字第1254、3081、4277号民事判决书、(2015)德民初字第973、1710、1711、1712、1713号民事调解书、(2014)德执行字第1159号、(2015)德执字第357、614、821、1361、1362、1371、1372、2172号、(2015)德执字第357号之四执行裁定书、(2016)闽0526执207号执行裁定书、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执行书、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送达回证、责令限期履行公告、执行案件短信送达情况查询单、执行情况说明、关于执行闽C×××××号轿车情况的说明、机动车登记信息查询证明、收条、谅解书、车辆司法拍卖评估项目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摘要、拍卖成交确认书、执行款物支付凭证、授权书、中国农业银行德化支行的工作说明、贷款合约基本情况查询单、商品房买卖合同、工作说明、户籍证明、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受案登记表、侦破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移交财物清单、查封清单及被告人郑德崇的供述。原判认为,被告人郑德崇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郑德崇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如实供述其罪行,可视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德崇偿还了部分债务,取得部分债权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归案后,被告人郑德崇交出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车辆,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以被告人郑德崇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上诉人郑德崇诉称,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从轻改判。其辩护人提出,原判认定上诉人郑德崇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证据不足,即使认定其构成犯罪,其犯罪情节轻微,原判量刑过重,建议改判上诉人郑德崇免于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郑德崇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事实清楚,有下列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郑德崇被申请执行案件清单、(2014)德民初字第1904、2979号民事判决书、(2015)德民初字第1254、3081、4277号民事判决书、(2015)德民初字第973、1710、1711、1712、1713号民事调解书、(2014)德执行字第1159号、(2015)德执字第357、614、821、1361、1362、1371、1372、2172号、(2016)闽0526执207号执行裁定书,证实截止至2016年7月4日,上诉人郑德崇被申请执行案件共10件,标的92.25万元及利息,因上诉人郑德崇所有的房产不具备变现条件,所有的车辆下落不明,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德化县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作出终结本次执行裁定。2.(2014)德民初字第2979号民事判决书、财产保全申请书、(2014)德民初字第2979-1号民事裁定书、申请执行书、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送达回证,证实德化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方某与郑德崇、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于2014年11月26日依法裁定郑德崇所有的闽C×××××号梅某奔驰轿车一辆限制办理抵押、变更登记手续,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民事判决确定郑德崇应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方某借款人民币45万元及利息,李某对该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方某于2015年3月5日向德化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德化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0日向郑德崇、李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并于同月18日邮寄送达给郑德崇,要求其即时支付相关借款本息及报告财产情况。3.责令限期履行公告、执行案件短信送达情况查询单、送达回证,证实德化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3日作出限期履行决定,于同日短信告知郑德崇,并于同月22日邮寄送达给郑德崇,责令其于2016年5月10日前将其所有的闽C×××××号轿车交由德化县人民法院处理,逾期不交付,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将按有关法律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2015)德执字第357号之四执行裁定书、执行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5月26日,德化县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冻结、扣押郑德崇所有的闽C×××××号小型汽车。5.关于执行闽C×××××号轿车情况的说明,证实在申请人方某与被申请人郑德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经方某举报,法院执行人员到德化县景苑小区门前公路边欲扣押闽C×××××号轿车时,上诉人郑德崇之父出面表示欲代上诉人郑德崇偿还人民币5万元,余款分期付清,方某表示同意,该车未予扣押。后因上诉人郑德崇之父未履行承诺,执行人员遂通过短信、邮寄等方式,要求上诉人郑德崇将闽C×××××号轿车交由法院处理,上诉人郑德崇均置之不理。6.证人方某的证言,证实因郑德崇向其借款人民币45万元未还,其向德化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申请对郑德崇所有的闽C×××××号奔驰轿车予以保全,同年12月30日德化县人民法院判决确定郑德崇应偿还其借款人民币45万元及利息。2015年5月1日,其发现闽C×××××号轿车停在德化县景苑花园内,其即向法院举报,法院执行人员赶到欲将该车扣押。郑德崇得知该情况后,打电话表示将于同月5日前先偿还其人民币5万元,他的父亲也予以保证,要求法院勿扣押该车。执行人员在征其同意后,对该车未予扣押。后郑德崇只付了人民币3万元,余款未支付,闽C×××××号也不见踪迹。2017年3月25日,郑德崇在德化县宝美花园门口偿还其人民币20万元。7.机动车登记信息查询证明,证实闽C×××××号轿车系上诉人郑德崇所有。8.车辆司法拍卖评估项目评估报告,证实闽C×××××轿车在基准日(2017年1月6日)的评估值为人民币358500元。9.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移交财物清单、查封(扣押)清单,证实闽C×××××号轿车的扣押情况。10.收条,证实2017年3月25日,方某收到上诉人郑德崇偿还的借款人民币20万元。11.谅解书,证实上诉人郑德崇取得申请人方某、宋某、陈某1、陈某2、陈某3的谅解。12.户籍证明,证实上诉人郑德崇的身份情况。13.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受案登记表、侦破经过,证实本案的侦破及案发经过。2016年10月12日,上诉人郑德崇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带领带民警到德化县小区地下车位提取闽C×××××号轿车。14.上诉人郑德崇的供述,供称其向方某借款未还,被方某起诉至法院,德化县人民法院裁定其所有的闽C×××××号奔驰轿车限制办理抵押、变更登记手续。2016年4月22日,其在德化县桂阳乡变电所上班时,收到德化法院送达的(2015)德执字第357号《责令限期履行公告》,责令其于2016年5月10日前将闽C×××××号轿车交付法院处理,承办法官王礼源还电话催促其履行相关义务。同年5月底,其还收到了德化法院的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扣押其所有的闽C×××××号轿车。因该车于2015年6、7月间抵押给泉州“福建众盈投资”借款人民币13万元,至2016年6、7月间才赎回,又因该车未交按揭款,银行也到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起诉,其不清楚应将车交付哪个法院,故其收到上述文书后至归案前均未将该车交付给德化法院。闽C×××××轿车系按揭购买,购买价约57万元,至2015年11月尚有36万元左右的按揭款未还,抵押单位是中国银行泉秀路支行。关于辩护人提出原判认定上诉人郑德崇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证据证实上诉人郑德崇明知德化县法院要求其交付已被裁定保全的闽C×××××号轿车,在其具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经多次催告后仍拒不交出,致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足以认定上诉人郑德崇的犯罪事实,故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郑德崇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上诉人郑德崇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予以从轻处罚。归案后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车辆,并在原判审理期间主动偿还部分债务,予以酌情从轻处罚。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对上诉人郑德崇及其辩护人请求从轻改判的诉辩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新明代理审判员  傅唤昌代理审判员  蒋小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林超展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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