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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163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刘春秀与重庆径舟艺术培训中心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秀,重庆径舟艺术培训中心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6320号原告:刘春秀,女,1996年1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大竹县。被告:重庆径舟艺术培训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双巷子街6号附12号15-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MA5UG1TAXK。法定代表人杨红,职务不详。原告刘春秀与被告重庆径舟艺术培训中心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刘春秀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春秀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刘春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春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张邓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恒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