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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民初74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西安海斯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陕西海斯夫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健康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海斯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陕西海斯夫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健康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7418号原告西安海斯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航天基地。法定代表人李玉松,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文博,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陕西海斯夫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法定代表人李玉松,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文博,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健康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守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凌程明,山东众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西安海斯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陕西海斯夫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健康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两原告于2017年10月23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两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海斯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原告陕西海斯夫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院受理费631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3156元。审判员  徐峰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