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2执恢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东支公司朱占华等金融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东支行,朱占华,曲广军,肖云祥,曲凤荣,张青杰,张玉英,张永丽,曲建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82执恢字第24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东支行被执行人朱占华,女,196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肇东市昌五镇。被执行人曲广军,男,1958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肇东市。被执行人肖云祥,男,195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肇东市。被执行人曲凤荣,女,196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肇东市。被执行人张青杰,男,1967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肇东市。被执行人张玉英,女,196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肇东市。被执行人张永丽,女,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肇东市。被执行人曲建彬,男,196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肇东市。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东支行申请执行朱占华、曲广军、肖云祥、曲凤荣、张青杰、张玉英、张永丽、曲建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肇东市人民法院(2016)黑1282民初字第319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东支行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朱占华、曲广军、肖云祥、曲凤荣、张青杰、张玉英、张永丽、曲建彬应支付申请人257962.23元。现因被执行人朱占华、曲广军、肖云祥、曲凤荣、张青杰、张玉英、张永丽、曲建彬暂无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1282执恢字第24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广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孟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