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刑更2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张楼故意伤害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刑更279号罪犯张楼,男,1987年4月10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邳州市。现在连云港监狱九监区服刑。罪犯张楼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4月11日被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邳刑初字第0049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3年7月22日起至2021年7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5月29日交付执行。2016年4月27日经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7刑更24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0年11月21日止)。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楼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减刑以来先后获得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楼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张楼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楼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结合其改造表现,对减刑幅度予以缩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二、三款,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楼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0年3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旭明审判员 李 利审判员 杜兴淼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玉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