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5执38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陈爱武、丁建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爱武,丁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5执3888号申请执行人:陈爱武,男,1963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丁建平,男,197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陈爱武与丁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225民初69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丁建平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陈爱武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10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陈爱武于2017年10月24日提交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浙0225执3888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陈海波审 判 员 黄 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周羽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