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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4民初89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永康市国胜轿车租赁有限公司与王建伟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康市国胜轿车租赁有限公司,王建伟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4民初8960号原告:永康市国胜轿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西城街道牟店86号东面第一间。法定代表人:郑国胜。被告:王建伟,男,197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康市国胜轿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建伟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永康市国胜轿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永康市国胜轿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高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王 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