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刑更40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丁尾则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丁尾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4010���罪犯丁尾则,男,197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泰宁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8日作出(2007)厦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丁尾则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责令各被告人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7年8月30日作出(2007)闽刑终字第344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丁尾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8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2015年6月2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5年10月27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丁尾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10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检察机关认为,该犯系累犯,建议对其减刑依法从严掌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丁尾则系累犯,其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0一五年七月至二0一七年七月累计获得考核分3243分,表扬五次。此次呈报减刑向原审法院缴交退赔款项人民币300元,向本院缴交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丁尾则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予以采纳。但该犯系累犯,检察机关建议对其减刑从严掌握的意见,于法有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丁尾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刑期执行至2025年3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秋 英审判员 戴 景 彤审判员 詹 跃 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韦婷(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