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执44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与杨沙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杨沙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6执4402号申请执行人: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开发区厦门路47号1栋1至6层。法定代理人:卢翱,董事长。被执行人:杨沙蔺,男,198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申请执行人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沙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双流民初字第31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杨沙蔺没有履行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81699.82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其他也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光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茄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