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民初78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洪鸣与XX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鸣,XX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7812号原告:洪鸣,男,199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云和县。被告:XX文,男,198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原告洪鸣与被告XX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洪鸣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洪鸣负担。审 判 长 余小卫代理审判员 李 查人民陪审员 李方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董小美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