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327民初78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洪鸣与XX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鸣,XX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7812号原告:洪鸣,男,199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云和县。被告:XX文,男,198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原告洪鸣与被告XX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洪鸣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洪鸣负担。审 判 长  余小卫代理审判员  李 查人民陪审员  李方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董小美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