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81民初29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永刚与被告张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票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刚,张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票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81民初2992号原告:李永刚,男,197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司机,住朝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岩(系原告妻子),女,198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司机,住朝阳市。被告:张丰,男,199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司机,住北票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票营销服务部,住所地北票市福典小区。原告李永刚与被告张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票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原告李永刚于2017年10月24日以与二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收到全部赔偿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永刚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票营销服务部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刚撤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李永刚负担。审判员 郭振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许世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