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执2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姜金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金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执237号被执行人:姜金伟,男,汉族,1982年03月16日出生。住所:文登市。姜金伟被处刑事罚金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1)威刑二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确定处以被执行人罚金10万元。由刑二庭移交后,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姜金伟名下一辆起亚牌轿车但已被侦察机关依法扣押并予以收缴。后经网络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姜金伟无银行存款、车辆信息、不动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已在服刑中暂无偿还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成军审判员 孙建国审判员 李升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书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