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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11民初15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李振秀与冯仁芳、王雁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秀,冯仁芳,王雁羽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11民初1535号原告:李振秀,男,196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栾城区。委托代理人:尹丽环,河北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仁芳,女,196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栾城区。被告:王雁羽,男,198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栾城区。原告李振秀与被告冯仁芳、王雁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李振秀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振秀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振秀负担。审判员 刘学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玉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