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81民初14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援国与被告李生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援国,李生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81民初1451号原告:李援国,男,1974年3月13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樊芳妮,陕西宇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生奎,男,1969年12月15日生,汉族。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南广济街***号金泰丰国际商务大厦**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70046689E。负责人:何小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波,陕西新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援国与被告李生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李援国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援国现就该案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告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援国撤诉。案件受理费974元,免予缴纳。审判员 王瑞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 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