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02执9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田红梅与申新民、贠江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红梅,申新民,贠江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02执9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田红梅,女,1962年10月10日生,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被执行人申新民,男,1972年2月5日生,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被执行人贠江丽,女,1976年5月3日生,住三门峡市湖滨区。田红梅与申新民、贠江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6年11月29日审理终结。现(2016)豫1202民初11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申新民、贠江丽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实施了下列执行行为:1、2017年5月3日,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申新民、贠江丽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2、2017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申新民、贠江丽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3、2017年5月9日,查询被执行人申新民、贠江丽房产登记信息;4、2017年7月9日,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向崖底街道办事处城中村改造动迁指挥部留置送达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申新民、贠江丽的拆迁补偿款509400元,法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调查结果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江波审判员 王卫东审判员 王 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鹏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