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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12民初489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4898江苏华光双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吉林辉南县顺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华光双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吉林辉南县顺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12民初4898号之二原告:江苏华光双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丁伙镇人民南路16号。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增发,该公司董事长助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江苏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辉南县顺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辉南县团林镇小城子村小城子屯。法定代表人:贾志野,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江苏华光双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辉南县顺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江苏华光双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华光双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35元,诉讼保全费1520元,合计诉讼费35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