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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811民初3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卓甲之与邓国洪、符学珍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甲之,邓国洪,符学珍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811民初382号原告:卓甲之,男,1990年9月3日出生,土家族,户籍所在地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住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卓伯泉,武陵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邓国洪,男,196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张家界市武陵源区。被告:符学珍(邓国洪之妻),女,196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汇兵,湖南人和人(张家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卓甲之与被告邓国洪、符学珍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卓甲之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卓甲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卓甲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00元,减半收取4600元,由卓甲之负担。审判员  赵文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龚 芳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