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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执6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蔡秀萍、庄金錬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秀萍,庄金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执6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蔡秀萍,女,197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被执行人:庄金錬,男,197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晋江市。申请执行人蔡秀萍与被执行人庄金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泉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泉仲字1388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蔡秀萍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的主要财产所在地在石狮市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泉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泉仲字1388号调解一案指定给石狮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川龙代理审判员  苏华斌代理审判员  张丽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