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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执35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长水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长水,李娟娟,郭文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3559号申请执行人王长水,男,195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申请执行人李娟娟,女,198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九台市。被执行人郭文强,男,198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流村看守所。关于王长水、李娟娟与郭文强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立案后,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郭文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2019.96元。本院于2017年10月1依法将被执行人郭文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郭文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综上,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长水、李娟娟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恩同审判员  刘 波审判员  郝丙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应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