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4执8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严淇与被执行人舒小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淇,舒小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4执822号申请执行人:严淇,女,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被执行人:舒小城,男,汉族,四川省阆中市人。申请执行人严淇与被执行人舒小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6)川0824民初17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严淇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严淇要求被执行人舒小城偿付借款1120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744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查封的财产,现暂不能处置。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找到被执行人舒小城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舒小城现在四川省广元监狱服刑。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姚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824民初17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 雄审判员 何 宾审判员 向 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金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