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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2民初27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灵宝天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洛阳市丰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灵宝天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洛阳市丰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2民初2724号之一原告:灵宝天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灵宝市灵函路岸底村,确认送达地址为灵宝市北区虢园大厦九楼河南华灵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蔺花茹,系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宁波,河南华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洛阳市丰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丰李镇政府院内,确认送达地址为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路悦丰广场。法定代表人:梁高渠,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广全、李伟彬,男,洛阳市丰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灵宝天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洛阳市丰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灵宝天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灵宝天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88元,减半收取1044元,由原告灵宝天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晓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