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民初140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鲜益民、聂富萍与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鲜益民,聂富萍,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养老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14057号原告:鲜益民,男,汉族,1983年8月25日出生,住成都高新区。原告:聂富萍,女,汉族,1983年7月23日出生,住成都高新区。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星欣,北京市高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20楼、21楼。法定代表人:杜永茂。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营业场所:成都市青羊区下南大街6号天府绿洲大厦裙楼三层。负责人:宋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鲜益民、聂富萍诉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鲜益民、聂富萍的特别授权代理人王星欣在2017年10月16日收到本院依法送达依法《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按照上述通知书中“你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1241元,限你于收到本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之规定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鲜益民、聂富萍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曾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