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4民初30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杨小燕、栾宏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燕,栾宏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4民初3036号申请人:杨小燕,女,1984年3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潍坊市高新区。被申请人:栾宏升,男,1992年7月5日生,汉族,潍坊寒亭区高里镇。申请人杨小燕与被申请人栾宏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杨小燕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递交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担保人刘勇以自身房产给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小燕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押被申请人栾宏升所有的鲁G×××××号荣威牌小型轿车一辆于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坊子大队的事故停车场,扣押期限自2017年10月24日起至2019年10月23日止,扣押期间由事故停车场负责保管,不得动用,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放行。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杨小燕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闽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国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