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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2民初24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原告贺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02民初2477号原告贺某某,男。被告刘某某,女。原告贺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具体地址及其它联系方式,致使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贺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530元,免予交纳。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冉小冰人民陪审员  王线芬人民陪审员  魏明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程 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