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2民初24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原告贺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02民初2477号原告贺某某,男。被告刘某某,女。原告贺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具体地址及其它联系方式,致使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贺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530元,免予交纳。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冉小冰人民陪审员 王线芬人民陪审员 魏明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程 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