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执8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赵玉明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3执859号被执行人;赵玉明,男,1981年7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德惠市岔路口镇程家屯二社。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赵玉明罚金一案中,通过向房产部门查询,向国有土地资源局查询,向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183刑初9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文涛代理审判员 程天民代理审判员 邢义凡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董训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