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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403执4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秦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秦健,蔡兰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03执43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住所地梧州市大学路25号。委托代理人李宏,该行职员。被执行人秦健,男,1970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藤县。被执行人蔡兰英,女,196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藤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依据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403民初45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秦健蔡兰英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10389.04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93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分别查询各商业银行和房地产管理部门,了解到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及房产登记信息。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已将被执行拉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且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进行悬赏。本院认为,因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研材审判员  容立胜审判员  梁海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书记员  莫海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