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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2执12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陈太会与成都市东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太会,成都市东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2执1295号申请执行人:陈太会,女,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被执行人:成都市东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本院在执行陈太会与成都市东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执行标的为9236元,已执行0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房产等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胥道全审 判 员  刘 平人民陪审员  杨 攀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邓泽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