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02执恢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与绿地集团牡丹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绿地集团牡丹江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02执恢35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法定代表人:刘志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振洪,黑龙江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绿地集团牡丹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法定代表人:樊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哈尔滨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与绿地集团牡丹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在公开执行听证庭上向本院递交申请书,请求撤销对牡丹江仲裁委员会牡仲裁字(2015)第33号仲裁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牡丹江仲裁委员会牡仲裁字(2015)第33号仲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伟审判员 王雪皎审判员 刘延常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翟丽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