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125民初18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深州市宏利金属制品厂与董宝棋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州市宏利金属制品厂,董宝棋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5民初1832号原告:深州市宏利金属制品厂,法定代表人:王大召,地址:深州市。统一是社会信用代码:91131182715891150X。委托代理人:刘园,女,该公司会计。被告:董宝棋,男,汉族,1992年12月9日出生,现住安平县。原告深州市宏利金属制品厂与被告董宝棋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州市宏利金属制品厂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州市宏利金属制品厂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州市宏利金属制品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元,由原告深州市宏利金属制品厂负担。审判员  苏红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