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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6刑初3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必庆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必庆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36刑初352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必庆(绰号:“华娃子”),男,1988年3月7日出生于重��市奉节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奉节县。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9日被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8日被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3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9日被公安民警抓获,2017年8月10日被重庆市奉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9月13日经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重庆市奉节县公安局于2017年9月14日执行逮捕。现押于重庆市奉节县看守所。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以奉检刑诉(2017)3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必庆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任薪宇出���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必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8月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刘必庆在奉节县鱼复街道红砖厂宿舍6栋7单元入口附近,拉开停靠在楼前未上锁的黑色大众帕萨特轿车车门,后随即进入车内四处翻动,在副驾驶室前工具箱里一女士钱包中盗得现金人民币2600元。2017年8月9日,被告人刘必庆在万州区“益佳新诺”网吧被民警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必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6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必庆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刘必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必庆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提请本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刘必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被告人刘必庆认可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构成犯罪,认可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示的经被告人刘必庆质证无异议且本院予以认证的下列证据在卷佐证:1、重庆市奉节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2、监控视频截图、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3、证人杜某的证言;4、被害人余某的陈述;5、被告人刘必庆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7、现场监控视频。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必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人民币26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应当受到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必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被告人认罪认罚,均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必庆有犯罪前科,可酌定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犯罪所得,应当予以退赔。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刘必庆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必庆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刘必庆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受害人余长宴人民币26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刘必庆的刑期自2017年8月9日起至2018年2月8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田正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