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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刑更40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陈顺记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顺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4011号罪犯陈顺记,男,1981年11���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龙海市,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2015)龙刑初字第824号刑事判决,撤销龙海市人民法院(2013)龙刑初字第429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陈顺记犯故意伤害罪宣告的缓刑;以被告人陈顺记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合并之前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1月26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8年4月27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陈顺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10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顺记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0一六年二月至二0一七年七月累计获得考核分1801分,表扬三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另查明,罪犯陈顺记犯非法拘禁罪时,处于缓刑期间。本院认为,罪犯陈顺记属于缓刑执行期间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未满三年,依法不得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顺记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秋 英审判员 戴 景 彤审判员 詹 跃 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韦婷(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