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民终5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牟坤与杨飞、杜素华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牟坤,杜素华,杨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民终5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牟坤(曾用名牟芬),女,1992年10月20日出生,住洋县磨子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素华,女,1976年6月10日出生,住洋县。原审被告:杨飞,男,住洋县磨子桥镇杨家湾村。上诉人牟坤因与被上诉人杜素华、原审被告杨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洋县人民法院(2017)陕0723民初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主要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洋县人民法院(2017)陕0723民初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洋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牟坤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杨明德审 判 员 陆 波代理审判员 刘际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潘鹏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