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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8刑初1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谢忠来故意杀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湛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谢某1,谢忠来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8刑初124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女,195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系被害人谢某2的母亲。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某1,男,194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系被害人谢某2的父亲。被告人谢忠来,男,1960年2月19日出生于广东省湛江市,汉族,初中,原系湛江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职工,住湛江市霞山区。因本案于2016年6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霞山区看守所。辩护人柯绍雨,广东大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陈梧桐,广东大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湛检公二刑诉[2016]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忠来犯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谢某1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湛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骏飞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某1、林某,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陈梧桐到庭参加了诉讼。其间,因公诉机关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2次,本院决定延期审理2次。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份,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对中科炼化项目及石化园区附近海域贝类养殖物进行清理,政府对自行清理的养殖户按海域面积进行补助。谢某1和谢忠来对山浅5(海域名称)海域面积有异议,经调解后,2013年4月23日,谢某1与谢忠来签订协议,约定山浅5全部补助权利由谢忠来签订协议办理,补助款到位后,谢忠来从补助款中支付人民币6000元给谢某1。2015年12月23日东山街道办将补助款发放到谢忠来的账户,谢忠来取款后未按约定将钱支付给谢某1。2016年5月28日10时40分左右,谢某1到在湛江市霞山区工农西一路1号旧楼309房向谢忠来索要补助款,遭到拒绝,谢某1打电话叫儿子谢某2过来讨要后离开。11时05分谢某2找到谢忠来,双方在工农西一路1号院内的岗亭旁发生言语冲突,11时14分,谢忠来突然从其右侧裤袋内掏出一把尖刀朝谢某2的胸部猛刺,谢某2被刺后跑向院子凉亭内向群众求救,谢忠来持刀追赶猛刺谢某2的背部及臀部,后谢某2被铁管绊倒在亭内的牌桌旁,谢忠来赶上用刀猛刺谢某2的背部、手部、胸部致谢某2死亡。谢忠来作案后逃离现场,同年6月2日凌晨到湛江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东山派出所投案。经鉴定,谢某2符合被单刃锐器作用于胸部造成心脏、主动脉、双肺、脾脏及右肾破裂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应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谢忠来无视国法,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持刀故意杀害他人致一人死亡,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提请本院依法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谢某1诉称:1、追究被告人谢忠来犯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2、判令被告人谢忠来连带赔偿原告人死亡赔偿金695144元、丧葬费36329.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以上共计781473.5元。被告人谢忠来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其辩解称作案用的刀是从被害人谢某2处抢过来的,谢某2威胁其要给他十万元,不给就杀其全家人。被告人谢忠来的辩护人提出如下的辩护意见:一、被害人一方对本案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先行行为具有重大过错。1、本案的起因是被害人的父亲谢某1向谢忠来索要征地款6000元,双方发生纠纷后而引起的。2、在谢忠来明确拒绝支付征地款,要求谢某1向法院起诉解决的情况下,谢某1应当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而不应该打电话通知被害人谢某2来谢忠来家里用非正常手段解决,把问题进一步激化。谢某1的行为存在过错。3、被害人谢某2出言威胁谢忠来,使谢忠来形成恐惧心理。根据谢忠来的供述,谢某2在楼梯中与谢忠来相遇时,谢某2曾往谢忠来的胸口打了两拳,在谢忠来同意第二天去开发区综治办处理的情况下,谢某2还扬言威胁谢忠来。4、被害人的行为使谢忠来相信不法行为将要产生,其家人的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二、谢忠来使用的凶器“刀”,应为谢某2本人所有。三、谢忠来有自首情节,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初犯、偶犯。四、谢忠来虽然持刀杀害被害人,但事出有因,事先无准备,无预谋,属于激情犯罪,主观恶性不大。被害人一方在本案中具有明显的过错,根据“过错相抵”的公平原则,也应减轻谢忠来的责任。五、谢忠来已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悔罪表现突出,应酌情对谢忠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份,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对中科炼化项目及石化园区附近海域贝类养殖物进行清理,政府对自行清理的养殖户由湛江市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站负责测量养殖户的海域面积并进行补助。谢某1和被告人谢忠来对被清理的山浅5(海域名称)海域面积有异议,经调解后,2013年4月23日,谢某1与谢忠来签订协议,约定山浅5全部补助权利由谢忠来签订协议办理,补助款到位后,谢忠来从补助款中支付人民币6000元给谢某1。2015年12月23日,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山街道办将补助款发放到谢忠来的账户,谢忠来取款后未按约定将钱支付给谢某1。2016年5月28日10时40分许,谢某1到湛江市霞山区工农西一路1号湛江市第二建筑公司宿舍309房谢忠来的家向谢忠来索要补助款,遭到拒绝,谢某1遂打电话叫其儿子谢某2(被害人,殁年33岁)过来讨要,后离开谢忠来家。11时05分,谢某2找到谢忠来,双方在工农西一路1号院子内的岗亭旁发生言语冲突,其间,谢某2打电话叫其朋友过来。11时14分,谢忠来突然从其右侧裤袋内掏出一把尖刀朝谢某2的胸部猛刺,谢某2被刺后跑向院子凉棚内向群众求救,谢忠来持刀追赶猛刺谢某2的背部及臀部,后谢某2被铁管绊倒在亭内的牌桌旁,谢忠来赶上用刀猛刺谢某2的背部、手部、胸部致心脏、主动脉、双肺、脾脏及右肾破裂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谢忠来作案后逃离现场,同年6月2日凌晨到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东山派出所投案。另查明,案发后谢忠来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谢某2的家属人民币5万元。在一审期间,谢忠来的家属向本院交来代赔偿款人民币5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物证、书证1、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侦破本案的情况,2015年6月2日凌晨零时30分许,被告人谢忠来到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东山派出所投案。2、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证实被告人谢忠来、被害人谢某2的身份情况。谢忠来作案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3、通话记录、调取证据通知书,证实谢某2的手机号137××××3366在案发前曾与谢某1134××××8950通话5次。谢某2的手机号137××××3366与谢某5的手机号136××××5587于2016年5月28日10时45分、11时14分有通话记录。4、死亡医学证明,证实谢某2因本案于2016年5月28日死亡。5、收据,证实谢忠来的家属在案发后共赔偿给谢某1人民币5万元。6、提取笔录、照片,证实当时谢忠来投案时,公安人员提取了谢忠来作案时穿的黑色裤子一条,该裤子右裤袋发现有被刀割破的痕迹。7、存款明细账,证实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山街道办事处于2015年12月24日汇46370.10元入谢忠来的尾数为8241的广东南粤银行账户。8、调解协议、湛江石化产业园区海域渔业设施及养殖物清理补偿协议、湛江市石化产业园区(中科)海域养殖物清理补偿费发放表、支付凭证,证实谢某1与谢忠来鉴定调解协议,山浅5全部补助权利由谢忠来签订协议办理,补助款到位后,谢忠来从山浅5补助款中支付陆仟元整给谢某1。谢忠来与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山街道办事处签订补偿协议后,东山街道办事处于2015年12月23日支付46370.10元到谢忠来的南粤银行账户。9、照片,证实被害人谢某2被害时所穿裤子的情况。二、证人证言1、余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2016年5月28日11时许,一名穿白色上衣的男子坐在霞山区工农西一路1号二建宿舍大院旧值班室门口的铁管上,谢忠来站在他身边说话。几分钟后,那名穿白色衣服的男子跑进院子中间,而谢忠来拿把匕首在后面追那名穿白色衣服的男子,并不断地持匕首往那名穿白色衣服的男子身上刺,那名穿白色衣服的男子身上流了很多的血,当那名穿白色衣服的男子跑进铁皮棚时,被谢忠来刺倒在地上,而谢忠来还不停地持匕首往那名穿白色衣服的男子身上刺,我见状想上前劝阻,谢忠来持匕首对着我说:“别过来,过来我连你一起刺。”直到那名穿白色衣服的男子躺在地上不动了,谢忠来才停止,然后离开。谢忠来至少刺那名穿白色衣服的男子十几二十刀,刺那名穿白色衣服的男子上半身。谢忠来使用的刀有十几厘米长,刀尖是双面开刃的。经对混杂照片进行辨认,余某辨认出谢忠来。2、谢某1的证言:2002年或2003年,我和我儿子谢某2在我东山镇市山村的海滩涂地养螺,谢忠来在我养螺的海滩涂地隔离养螺。2011年,政府对我们养螺的那片海滩涂进行征收,在测量养螺的海滩涂的面积时,因为我和谢忠来的海滩涂地是连着的,我认为政府测量时将我养螺的海滩涂地的面积量少了,将谢忠来养螺的海滩涂地的面积量大了,即测量时将属于我养螺的海滩涂地的一部分面积测量给谢忠来,所以我当时就提出异议。后经征海工作组的同志提出来由谢忠来从他的征收滩涂地的赔偿款中拿出6000元赔给我,在征得我与谢忠来同意后,我们两人签订协议书,协议书的主要内容为政府按已测量好的谢忠来的海滩涂地面积将赔偿款给谢忠来,谢忠来在收到政府给付的赔偿款后再从中拿出来6000元赔给我,协议书一式四份。当时谢忠来还让我放心,说收到赔偿款就将6000元给我。签好协议书后,我就没再管了。几天前,我得知政府已将征海赔偿款给谢忠来,我想叫谢忠来将6000元给我,我多次打电话联系谢忠来,但谢忠来不理会。案发当天10时许,我找到谢忠来讨要款项,谢忠来拒绝给钱还将协议书复印件撕掉。我离开谢忠来家时打电话给了我儿子谢某2说我向谢忠来要钱,他不同意给,我回去了。11时12分,谢某2说他在谢忠来家的楼下与谢忠来谈6000元的事情。过了二三十分钟,谢光景打电话告诉我谢某2被人捅死了。我赶到谢忠来住的院子,发现谢某2全身是血躺在院子里。我离开时走到谢忠来的门外楼梯走廊上时,只是打电话告诉我儿子说我要不到钱,回去了。说了这句话我将电话挂掉了,我没有叫他过去,也没有跟他说与谢忠来发生争吵的事情。我在多次打电话给谢忠来他不理会我后,我曾经几次叫谢某2与我一起去找谢忠来要那6000元,但谢某2都说不去,还说我自己一个人去就行了。谢某2对其提交到公安机关的协议书作了指认。协议书的主要内容是“谢某1对山浅5提出权利异议,经双方协商解决,山浅5的补助权利由谢忠来签订,补助款到位后,谢忠来从该补助款支付6000元给谢某1。”协议书有谢某1、谢忠来签名。3、蔡某的证言:案发当天中午,我到我朋友钟某家,当时我见到钟某丈夫谢忠来。我和钟某聊天时,谢忠来出门。不久,我听到楼下有争吵声,我和钟某下楼,见到有个人躺在地上,流了很多血,周围的人说是谢忠来砍人了。当时谢忠来出门时,我没注意他手里有没有拿东西。4、钟某的证言:案发当天早上,一个60岁男子和一个50岁女子因2年前东海东山镇条山村海滩征地赔款问题到我家找我丈夫谢忠来,谢忠来和那男子吵起来,那男子在我家吵了10分钟。后那男子拿手机打电话叫其儿子来我家就离开。后亲戚“阿妹”来我家,谢忠来即外出下楼,我没有看到谢忠来离家时拿什么东西。谢忠来离家20分钟后,我在家中听到楼下传来喊声和桌子、椅子打砸的声音,我和“阿妹”下楼,但没有见到谢忠来,周围的人说谢忠来刺伤人了。案发后我家里并没有不见尖刀。事后我共给了50000元死者家属。5、谢某3的证言:案发当天早上,有一个男子和一个女子到我家找我父亲谢忠来,男子给了张纸谢忠来,谢忠来认为不合规矩不能给钱,同时将纸撕掉,谢忠来和那男子吵起来,相互拉扯,当时谢忠来和那男子说雷州话,我听不懂,但谢忠来说了句“威胁我吗”。那男子打电话叫他儿子过来,之后,那男子和女子就走了。当时我妈担心就叫我弟和妹到外面。后一个阿姨和小孩子来我家,谢忠来即外出下楼,我没有看到谢忠来离家时带有刀具。后我听到楼下很吵,我到楼下见到凉亭那边围了很多人,这时有人说谢忠来和别人打架,谢忠来已离开。案发后我家里并没有不见刀具。6、廖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2016年5月28日11时,我在霞山区工农西一路1号二建宿舍大院内见到谢忠来和一名年轻人在宿舍楼铁皮小屋旁说话,后来谢忠来走过来看他们打扑克,那名男子也跟过来,两人一直说话,但是声音不大,好像很正常的交谈,我没有留意没听清楚他们在说什么。后来谢忠来向那名男子走过来,那名男子被谢忠来推倒在亭子里,接着谢忠来拿出刀捅了几刀那男子上身,那男子就不能起来。当时谢忠来使用的刀颜色较深和匕首一样。经对混杂照片进行辨认,廖某辨认出谢忠来。7、梁某1的证言和辨认笔录:2016年5月28日11时许,我在霞山区工农西一路1号二建宿舍大院凉亭内看梁某3等人打扑克时,有个男子进入院子坐在凉亭旁岗亭前的椅子上。过了一会儿,谢忠来从楼上下来,谢忠来与坐在凉亭的男子发生争吵。他们具体吵什么事,由于距离较远,加上我年纪大了有点耳背,所以没有听清楚。过了几分钟,两人打了起来,那男子拼命往我们这方向跑过来并喊救命,谢忠来手拿一把刀在后面追,那男子被地上的水管绊了脚,倒在牌桌前,谢忠来冲过来按着用刀使劲猛刺那名男子,后来那名男子躺在地上不动,谢忠来才站起来离开。谢忠来使用的是我们平时用的水果刀,单刃的,约15厘米长,宽约1、2厘米长,白色。经对混杂照片进行辨认,梁某1辨认出谢忠来。8、梁某2的证言和辨认笔录:2016年5月28日11时许,我在霞山区工农西一路1号二建宿舍大院凉亭内看见谢忠来,我和他打声招呼。我在亭子外面抽水烟时有人过来叫我劝架,我站起来往亭子里面看,见到亭子里面躺着一个人,谢忠来还用刀捅那人胸部等处,谢忠来捅了五六刀就站起来,然后走到大院门口处洗手,接着离开。谢忠来捅人的刀有点像水果刀,长约10厘米。经对混杂照片进行辨认,梁某2辨认出谢忠来。9、梁某3的证言和辨认笔录:2016年5月28日11时,我在霞山区工农西一路1号二建宿舍大院凉亭内打扑克,突然见到谢忠来持刀追捅一名中年男子,那男子被追捅到离我们打牌处二三米时被亭子周围的铁管绊倒在地上,谢忠来持刀用力捅那名男子身体,直到该名男子躺在地上不动,谢忠来才站起来离开。谢忠来使用的是约10厘米长黑色小刀。经对混杂照片进行辨认,梁某3辨认出谢忠来。10、庄某(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农业事务管理局科长)的证言:谢某1提供给公安机关的协议是真实的,当时我作为清理工作组成员参与清理海域时,许多相邻的养殖户因海域面积存争议。谢某1与谢忠来也属于这种情况。2013年4月23日,谢忠来和谢某1协商好以后,二人到清理工作组的办公室签订协议,当时我和谢某4、杨某2在场,谢忠来和谢某1双方都没有争议或异议。后补助款46370.10元已经由东山街道办事处发放到谢忠来的账户。我不清楚谢忠来是否给钱谢某1,谢忠来还与杨某1因海域清理面积存争议,已由东山街道办处理了。11、陈某的证言:其证言和庄某证言内容基本一致。12、谢某4(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农业事务管理局工作人员)的证言:当时处理海滩工作小组对谢忠来的养螺海滩进行评估测量过程中,谢忠来多占了谢某1的养螺海滩,后来谢某1通过工作小组和谢忠来进行协商,双方同意后,谢忠来要在政府补助款到位后向谢某1支付60000元。这样谢忠来和谢某1在2013年4月23日写了调解协议。后来政府的征海补助款是否付给谢忠来和谢某1,我不知道了。13、谢某5的证言:2016年5月28日上午,谢某2打电话叫我过去艺海对面,当时谢某2没有说什么事,我没空就叫同学李某过去陪谢某2,后李某到那找不到谢某2,当我再次给电话给谢某2时,谢某2接了电话只说了一声“喂”,就不再说话了,电话那边就传来一个女人的声音说“不要打了、不要打了。”后来李某给电话我说谢某2被人杀死了。谢某2性格比较内向,很孤僻,平时很少讲话,2009年谢某2因为制造毒品罪被判了刑,他是去年七八月才坐牢回来,坐牢回来之后也没有什么朋友,他好像一直住在他妹妹的家里,很少出来玩。14、李某的证言:2016年5月28日上午,谢某5打电话叫我过去艺海对面找谢某2,谢某5说谢某2一个人在那里,可能找我吃饭,当时我正在睡觉,谢某5叫我先过去看看。我起床后骑上电动车于11时10分许来到工农路艺海对面但找不到谢某2,当我再次给电话给谢某5时,谢某5说谢某2可能和别人打架了,我开车找到二建公司宿舍,见到谢某2满身是血躺在地上,看样子已经死了。后来我给电话谢某5说谢某2被人杀死了。15、杨某1的证言,证实2011年其与谢忠来合作养蚝,后因海域清理补偿面积与谢忠来发生纠纷。谢忠来对人很凶恶,脾气暴躁,口气很大。16、沈某的证言:2016年5月28日11时10分许,我去钟某的家,在经过二楼拐向三楼的楼梯口的位置,我见到谢忠来和一名30多岁的男子在那里站着。当时因为楼道内的光线不是很好,再加上我也没留意,所以没有见到他俩手上拿了什么东西。我从他俩身边经过时,看样子不像是争吵或者是打斗过,只觉得谢忠来的脸色阴沉沉的。我中途没有停留过,在此过程中也没有听到他们说过话。我进入钟某家后,谢忠来没有回家。17、王某的证言,其证实2016年5月28日12时许,谢忠来以和他老婆吵架为由向其借了2000元。18、谢某6的证言,其证实2016年5月28日时许,谢忠来来其店向其借了1000元。19、谢某7的证言:我大哥谢某2住在我家,案发当天10时许离开我家,出门时他手上拿着一只手包,当时谢某2穿一件牛仔裤,裤子较紧,裤袋里没有放有东西。三、被告人谢忠来的供述和辩解:湛江市要建中科炼化厂,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征用我养殖蚝的海域,政府会补贴相关的款项给我。当时征用我的海域时,该海域与谢某1没有关系,但谢某1知有争议时,政府不会补偿款项给我,他就说该海域与他有争议,我也让了两亩海域给谢某1。后经政府协调,我被迫和谢某1协商写协议,政府征海域给予我补偿,政府补偿46000元人民币到我账户,我须支付6000元人民币给谢某1。去年下半年政府的46000元补偿金转账到我的南粤银行账户后,谢某1以前也没有问我要过钱,但上个星期六早上,谢某1来到我位于霞山区工农西一路1号旧楼309房找我要6000元。我说要到法院起诉处理,谢某1强硬要我当场给他,我不给他,他无奈之下就打电话给他儿子过来。打完电话后谢某1要不到钱也回去了。谢某1离开回去不到10多分钟,我也跟着下楼。我下到二楼楼梯口处时就遇见了谢某1的儿子“华仔”,“华仔”问我是不是恐吓他父亲,接着就打两拳在我的胸部,他打了我之后又想从他裤袋里掏出什么东西,我马上扑上去抓住他的手,从他手上抢走一把刀。“华仔”转身就下楼了,我跟着他后面一边下楼一边和他解释,说第二天我可以拿钱过去开发区综治办和他处理,他不同意就对我说:“你今天如果不拿10万元出来,我杀你全家。”他说完后就坐在院子凉亭旁边的水管上,接着他就拿起手机打电话。我当时就怀疑他是在打电话叫人,于是我就走近一点想听清楚究竟他是不是在叫人,我走近他劝他不要叫人,我会拿钱去开发区综治办处理的。他不应我,我听到他在电话里面说:“进来、进来,从什么什么路口进来。”我听到这些话之后,我就非常气愤,想把他手机抢过来,他见到我冲上去的时候,马上站了起来并用手想把我推开,我一被推开紧跟着就持刀和他打了起来。我持刀乱捅他,他被捅后就开始往大院里面的凉亭跑过去,他逃跑的时候被凉亭周围的铁管绊倒后整个人趴在地上,我紧追上去用刀乱捅他的身体,具体捅到他身体什么部位我没有看得清楚,我整个人象发疯一样捅他。我看到“华仔”全身都是血并且人也不动了,我害怕就停止。把刀放回我的裤袋里面,往大院大门口逃跑的时候,看到大门口前有一摊水就蹲下来用水洗了一下身上的血,后来就马上往大门口外逃跑。逃跑的时候放在右边裤袋里的刀弄丢了,现在不知道丢到哪里,刀有二十厘米长,是一把黑色把柄的尖刀,其他的特征我记不清楚了。我不想捅死“华仔”,但因为“华仔”恐吓我要杀我全家,且其打电话叫人来,我当时想法,我就是要和他拼命,我想不是他死就是我亡,当时我为保护我全家,我就是疯狂捅他,也不顾什么后果了。我逃跑过程中向湛江市霞山区新园路的同村兄弟谢某6借了一千元人民币,在霞山区海头钢材市场向朋友王某借了二千元人民币。谢忠来对刺谢某2倒地的地点、打架的大院门口、谢某2被刺后的照片、监控视频截图中的其作了指认。四、鉴定意见1、法医鉴定和尸体照片:根据尸检所见,谢某2身上有29处被单刃锐器刺伤的创口,左肺上叶及右肺上、下叶破裂、右心室破裂、升主动脉弓破裂、脾脏破裂、肝破裂及右肾破裂。结论是谢某2符合被单刃锐器作用于胸背部造成心脏、升主动脉、双肺、肝脏、脾脏及右肾破裂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2、法庭科学DNA鉴定意见书:在现场勘验时提取的4、6、7、9、10、11、15、19、24号血迹,现场提取的3号烟头与谢某2血型的STR分型相同。五、勘验、检查笔录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案发现场位于湛江市霞山区工农西一路1号的湛江市第二建筑公司宿舍区大院内。现场提取了15处可疑血迹,12个可疑烟头,5份可疑脱落细胞,1台华为手机,被害人谢某2遗留的锁匙1套、皮夹1个。谢忠来对现场进行指认。2、检查笔录:2016年6月2日1时55分,公安机关对谢忠来人身进行检查,在其身上没有发现与案件相关的物品及其它违禁物品,也没有发现其身上有任何明显损伤的痕迹。3、现场检测报告书:被告人谢忠来的尿液经现场检测,谢忠来没有吸毒。六、视听资料1、监控视频,证实5月28日10时37分许,谢某1与蓝小凤来到霞山区工农西一路1号院子内。10时38分5秒,谢某1与蓝小凤上楼。10时55分1秒,谢某1与蓝小凤下楼离开。10:56分,谢忠来在谢某1离开后,其跟随下楼时,在出现时,手已放在右裤袋内。11时5分15秒,谢某2来到工农西一路1号院内并上楼。11时9分23秒,谢某2从楼道内走出,11时9分33秒,谢忠来从楼道内走出,其手仍放在右裤袋里。11时14分37秒,谢忠来突然从裤袋内掏出刀刺向谢某2,11时15分29秒,谢忠来停止行凶,11时15分45秒,谢忠来离开工农西一路1号院。2、审讯被告人谢忠来的讯问视频光碟4张,谢忠来指认现场光碟1张。针对被告人谢忠来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辩护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评判如下:1、关于被告人谢忠来作案工具刀的来源问题。经查,虽然被告人谢忠来的供述一直辩解称其作案工具刀是谢某2带来,其是从谢某2处抢过来的。但从现有证据分析,谢某2没有带刀过来找谢忠来讨要补偿款,是谢忠来自己准备作案刀具。(1)虽然被告人谢忠来曾供述其作案用的凶器刀具是其从谢某2处抢来的,但相关供述不稳定。其一时称是从谢某2的手上抢到刀的,一时称是从谢某2的裤袋里抢到刀的。(2)监控视频证实案发当天谢某1下楼梯后,谢忠来于10:55分也从楼梯口出来,其右手插在右裤袋内。11:09分,谢某2从楼梯口出来后,谢忠来跟着从楼梯口出来,其右手仍插在右裤袋内,其两次在院子内行走,均没有将手拿出来,证实其手上应拿了东西藏在其裤袋内。谢忠平供述后来其也是从右裤袋拿刀出来捅刺谢某2的。(3)被告人谢忠来供述其是从谢某2穿的牛仔裤的右裤袋内抢到刀的,刀是没有刀刀鞘也没有其他东西包裹。而监控视频证实谢某2案发时穿着牛仔裤,左手拿锁匙,右手拿皮夹,于11时03分在现场门口出现时,牛仔裤袋是藏有物品的,但不是没有刀套的刀,因为如是刀,其肯定走路不自然,很易刺穿袋致伤。另,现场照片反映谢某2案发时所穿的牛仔裤的右裤袋内装有一包五叶神牌香烟,侦查机关经测量该裤袋的长度约20厘米,结合牛仔裤紧贴身体的特点,藏匿一把未有任何包装包裹的尖刀,违背常理。(4)与谢某2同住的谢某7证言证实谢某2于案发当天10时许离开其家,出门时他拿着一只手包,当时谢某2穿一件牛仔裤,裤子较紧,裤袋里没有放有东西。综上分析,谢忠来及其辩护人所提谢忠来作案的刀具是由谢某2带来,谢忠来从谢某2抢过来的辩护、辩解意见,只有谢忠来一人的供述为证,且其供述不稳定,本案没有其他相关的证据证实,谢忠来显系推卸罪责,不足采信。2、关于被害人谢某2是否打到被告人谢忠来的问题。经查,虽然被告人谢忠来在侦查阶段到庭审一直供述谢某2在其家三楼楼梯口处找到其后打了其胸口两拳。但根据检查笔录反映公安机关在谢忠来投案后对其人身进行检查,没有发现其身上有任何明显损伤的痕迹。证人沈某的证言证实其案发时在谢忠来家的二楼拐向三楼的楼梯口的位置看到谢忠来和谢某2不像是争吵或者是打斗。综合上述证据分析,被告人谢忠来所提被害人谢某2打其一节的辩解只有其一人的供述为证,没有其他证据佐证,证据不足,不能成立。3、关于被害人一方对本案的发生是否具有重大过错,被告人谢忠来的行为属激情犯罪的问题。经查,综合目前附案的证据,谢忠来与谢某1经协商自愿签订调解协议,按该协议谢忠来在收到征收海域补助款后,应将6000元给谢某1,但谢忠来没有正当的理由拒不履行支付的义务,存在过错在先。谢某1在向谢忠来讨要征收海域补助款未果后,叫其儿子被害人谢某2到谢忠来家讨要,根据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谢某2在追讨补助款的过程中有威胁、殴打谢忠来等过激的行为,在谢某2下楼打电话期间,谢忠来即携刀尾随,从案发现场监控录像反映,谢忠来捅刺谢某2之前,双方并没有任何的肢体冲突,谢忠来突然向前连续朝谢某2身上捅刺29刀致谢某2死亡。综观全案案发过程,谢忠来没有恰当处理矛盾,在自认为本人及其家人可能受到谢某2一方侵害的情况下,采取极端的手段将谢某2杀害。被害人谢某2对引发本案的责任尚未达到刑事过错的程度,不足以认定被害人在本案中存在过错,谢忠来的行为不属于“激情犯罪”。4、关于被告人谢忠来是否构成自首的问题。经查,虽然被告人谢忠来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但谢忠来归案后没有如实供认作案工具刀是其准备等犯罪事实,属于未如实供述自己故意杀人的主要犯罪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谢忠来的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故不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忠来因补助款纠纷与被害人谢某2发生争吵竞起杀人歹念,并采取持刀猛刺的手段杀死被害人谢某2,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严惩。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忠来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定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谢忠来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谢某1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谢某1要求赔偿丧葬费的诉求依法有据,其合理的部分应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谢某1提出判令被告人谢忠来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因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依法不予支持。经依法核计,被告人谢忠来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谢某1丧葬费为36329.5元。鉴于被告人谢忠来近亲属已经自愿代为赔偿了50000元损失,被告人谢忠来的赔偿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忠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谢某1的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陈伟兴审判员  何 伟审判员  陈孟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尤飞越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二款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释已有规定的以外,适用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