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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4执16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白龙与被执行人布音道格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龙,布音道格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1680号申请执行人:白龙,男,蒙古族,1972年3月15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被执行人:布音道格陶,男,蒙古族,1967年11月27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龙与被执行人布音道格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在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敖日格乐审判员 召日格图审判员 刘 海 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杭  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