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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2执10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彭章群申请执行成都华圣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章群,成都华圣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2执10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彭章群,女,196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王场乡。被执行人:成都华圣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丽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川0722民初10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申请执行人彭章群与被执行人成都华圣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彭章群应有债权金额本金220000.00元,现已执行到位本金6441.0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本金213559.00元。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现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征询申请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曾 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梦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