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保2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申请人王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王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保247号申请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负责人赵政党。被申请人王艳,女,197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王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艳名下1773076.83元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查封、冻结等额其它财产。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作出了(2017)陕0103民初6589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王艳名下位于本市曲江新区曲江池北路以南,曲江池东路以东金地湖城大境8号地第15幢2单元8层20801号房产(合同登记号:Y13099386预售证号:2013155)。二、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护军执行员 姚立军执行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