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1民初40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4-17
案件名称
何老英与宋均黄碧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老英,宋均,黄碧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1民初4066号原告:何老英,女,1938年11月12日生,土家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现住本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再文,男,1969年11月8日生,苗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现住本县。被告:宋均,男,1968年10月4日生,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现住本县。被告:黄碧英,女,1967年11月14日生,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现住本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老英诉被告宋均、黄碧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住所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何老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回。审判员 白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