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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1民初40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4-17

案件名称

何老英与宋均黄碧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老英,宋均,黄碧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1民初4066号原告:何老英,女,1938年11月12日生,土家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现住本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再文,男,1969年11月8日生,苗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现住本县。被告:宋均,男,1968年10月4日生,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现住本县。被告:黄碧英,女,1967年11月14日生,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现住本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老英诉被告宋均、黄碧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住所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何老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回。审判员  白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