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81执6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原平市宇峰起重运输机械有限公司、横山县正和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原平市宇峰起重运输机械有限公司,横山县正和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原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81执627号申请执行人:原平市宇峰起重运输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原平市原五路东营路南。法定代表人:温高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横山县正和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横山县殿市镇。法定代表人:王光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原平市宇峰起重运输机械有限公司与横山县正和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横山县正和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横山县正和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横山县正和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在相关金融机构存款1790400元及利息。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蔡茂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晓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