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24刑初3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陈雷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雷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424刑初343号公诉机关海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雷,男,1975年1月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人员,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7年9月8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1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海盐县人民检察院以盐检公诉刑诉(2017)第3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雷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7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印珊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雷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3日,被告人陈雷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浙F×××××的小型轿车,从海盐县武原街道绮园商业街停车场行驶至百尺北路100号路段处时,被正在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陈雷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75毫克/100毫升,已超过80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车。到案后,被告人陈雷能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属有坦白情节。上述事实,被告人陈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证人赵某、范某的证言;海盐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调查笔录及照片、呼吸式酒精含量检测单及照片、提取血样登记表及照片、查获经过;嘉兴志源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血检报告);驾驶证和驾驶人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雷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陈雷到案后有坦白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鉴于其当庭能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等,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雷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二十天,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的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处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董轶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