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3执29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4-08
案件名称
房宝柱、郭正明与陈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房宝柱,郭正明,陈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03执2972号申请执行人房宝柱,男,1981年5月9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申请执行人郭正明,男,1982年2月5日生,汉族,住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陈勇,男,1971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申请执行人房宝柱、郭正明与被执行人陈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303民初425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62315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房宝柱、郭正明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房宝柱、郭正明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7)苏0303民初425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祖庆锋审判员 高尚锋审判员 臧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孝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