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5刑更5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胡立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保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立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5刑更527号罪犯胡立强,男,1966年12月5日出生,傈僳族,云南省保山市人,文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云南省泸水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4日作出(2008)泸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立强犯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08年5月29日起至2018年5月28日止)。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5年2月16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保山监狱于2017年9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八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胡立强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胡立强在看守所羁押期间,生病到怒江州人民医院检查,检查结果不符合收监条件,云南省泸水县人民法院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一年。罪犯胡立强暂予监外执行期满后,无故不到指定机关报告、办理延期手续,泸水县看守所民警多次到其家中寻找未果。2015年2月12日保山市隆阳区公安局刑侦大队在办理案件时将胡立强抓获。2015年2月15日,云南省泸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泸刑执字第01号收监执行决定书,对罪犯胡立强收监执行,刑期自2015年2月12日起至2023年6月19日止。罪犯胡立强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4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云南省泸水县人民法院收监执行决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胡立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立强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5年2月12日起至2022年10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段加福审判员  王甸芳审判员  杨 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逸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