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506执6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徐鹏与鲜东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鹏,鲜东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6执643号申请人徐鹏,男,197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浩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宜昌市夷陵区。被执行人鲜东平,男,198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宜昌市伍家岗区。在执行中,我院查询了被执行人鲜东平的财产情况,其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鲜东平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鲜东平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5民终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鲜东平应继续履行(2016)鄂05民终1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鲜东平具备了履行能力,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飞审判员 顾 红审判员 雷必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