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6民初20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定西市神州汽车机械服务有限公司与龙永国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定西市神州汽车机械服务有限公司,龙永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6民初2047号原告定西市神州汽车机械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师淑莲,系该公司董事长。住址:定西市安定区交通路442号。被告龙永国,男,甘肃省岷县人,住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定西市神州汽车机械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龙永国追偿权纠纷一案,因被告自动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定西市神州汽车机械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该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定西市神州汽车机械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定西市神州汽车机械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12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756元由定西市神州汽车机械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东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祝建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