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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822执1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周光道与廖福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光道,廖福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822执164号申请执行人:周光道,男,195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医生,住湖北省老河口市光化办事处老县。被执行人:廖福荣,男,1981年12月2日出生,苗族,居民,住湖南省桑植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光道与被执行人廖福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廖福荣向申请执行人周光道支付执行款5100元及案件受理费900元,被执行人廖福荣至今未履行,现因被执行人廖福荣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周光道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0822执1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周如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周丰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