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民初61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杨晓龙与戚长红、戚鹏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晓龙,戚长红,戚鹏程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6151号原告:杨晓龙,男,1978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海旺,怀远县龙亢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戚长红,男,1969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戚鹏程,男,199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杨晓龙与被告戚长红、戚鹏程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杨晓龙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晓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晓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晓龙负担。审判员 尚凯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又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