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民终13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5-07
案件名称
湖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邵阳中驰商品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宝庆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邵阳中驰商品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宝庆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民终13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三路175号锦绣航天大厦21、22楼。法定代表人:刘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珊珊,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阳中驰商品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城东乡金台社区。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海平,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邵阳市宝庆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北塔区云山路云山福邸项目部。法定代表人:曾向东,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湖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邵阳中驰商品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驰公司)、邵阳市宝庆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庆福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2015)双民初字第8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2017年9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二审期间,中驰公司提交的524份涉诉商品混凝土《送货单》显示,部分商品混凝土用于了邵阳云山福地住宅小区一期工程4#楼以外的工程建设。中驰公司与“湖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山福地项目经理部”签订的《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中约定,中驰公司向该工地4#楼运送商品混凝土。航天公司与宝庆福公司签订的《云山福地住宅小区总承包工程〈施工合同〉》中又特别约定,由宝庆福公司供应该工地的钢材、外墙砖、商品混凝土等。与中驰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的相对人“湖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山福地项目经理部”究竟是宝庆福公司设立的临时机构,还是航天公司设立的临时机构有待进一步审查。涉诉的商品混凝土是否全部属于中驰公司与“湖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山福地项目经理部”签订的《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中约定的标的物亦应予查明。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2015)双民初字第819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湖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100元予以退还。(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彭莎娜审 判 员 刘新军审 判 员 朱一泓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陈莉娟代理书记员 刘 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