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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2民初28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张玉邹与王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邹,王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2860号原告:张玉邹,男,197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打工,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龙,滁州市南谯区沙河镇法律服务所。被告:王磊,男,1996年3月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会峰西路电信大厦二层、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677560747L(1-1)。负责人:龚乐,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张玉邹与被告王磊、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张玉邹于2017年10月2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磊、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中心支公司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玉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邹撤诉。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135元,由原告张玉邹负担。审 判 员  谢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璐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