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执10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瑞生、韩国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瑞生,韩国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5执1004号申请执行人:李瑞生,男,195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即墨市人。被执行人:韩国梅,男,196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瑞生与被执行人韩国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莱西市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438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付给申请执行人案款65465.5元,已履行0元,尚欠案款65465.5元。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8月9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存款,因存款不足暂不能执行。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培峰审判员 宫良基审判员 郝玉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忠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