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民初92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赵晓霞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晓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9290号起诉人:赵晓霞,女,198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2017年10月20日,本院收到赵晓霞诉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盛字营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状。起诉人赵晓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盛字营村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赵晓霞不享受土地分红》条款;2、依法判令被起诉人支付起诉人2015年至2017年村里应发放的土地分红款共计6600元。事实和理由:起诉人在2005年成为被起诉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种植农作物为生。2009年被起诉人村土地划拨给小站镇政府后,镇政府每年给付被起诉人村土地补偿款数万元,被起诉人以每人每年2200元发给村集体村民。起诉人在2009年至2014年每年领取土地分红,但2015年被起诉人依村民代表会议议定《赵晓霞不享受村民待遇》为由停发了起诉人的土地分红。起诉人认为依《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被起诉人不得以村民会议民主表决为由剥夺起诉人成员的正当合法权益,故起诉人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赵晓霞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宗安审 判 员 王 莉审 判 员 朱晓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代) 吴石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