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3执恢2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春大合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103执恢204号申请执行人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西郊工业园振丰东路999号。被执行人长春大合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德惠市生化工业开发区。上列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宽民初字第106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执行,案号(2017)吉0103执249号,因被执行人暂无可执行财产,于,2017年8月7日裁定本次执行终结。2017年10月23日恢复执行,现本院已强制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相关规定,通知如下:(2016)吉0103民初1069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本院(2017)吉0103执249号执行案件、(2017)吉0103执恢204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审判员 任向新审判员 苗 君审判员 焦文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白清源 来自: